主要职责
1.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 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 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 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 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监管国有资产收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6. 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7. 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资本金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依法对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管。
8. 依法对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9.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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