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大连居民李文(化名)与某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同时,某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李文发放了《装修许可证》。
2019年5月25日,李文所雇佣的装修工人徐波(化名)在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过程中,将油漆桶等物品放在电梯门闭合处以阻挡电梯关门。16时54分左右,徐波在运送木板时,电梯门自动关闭,电梯门夹住木板,发生撞击并停运。
据物业公司所述,李文一直拒绝对电梯进行维修,导致电梯不能运行,许多业主多次向李文投诉,物业公司为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以及对包括李文在内的所有业主日常生活方面的考虑,只能先行垫付费用进行维修。
维修完毕以后,物业公司又多次找到李文协商赔偿事宜,但李文拒绝沟通,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能采取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而李文辩称,在未超过限重及限制尺寸的情况下,在使用电梯运送一些尺寸较大或重量较大的装修材料是正常使用行为,并符合一般人使用电梯的习惯;并且同时还有大量业主使用涉案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电梯故障与李文装修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经法院审查认为,第一、电梯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视频,在李文房屋装修使用电梯时,电梯正常运行。且2018年6月26日的定期检测报告显示电梯系合格状态。第二,李文装修时使用电梯存在操作不当。视频显示,李文多次用油漆桶等物品阻止电梯关门,在运送木板时,电梯门自动关闭,电梯门夹住木板,发生撞击。李文应注意运送的板材大小,在搬进电梯时应注意角度、电梯门开关时间、放置的位置等,但李文未妥善处理,存在操作不当,电梯发生故障。第三,电梯维修单位出具的报价单中,查明原因是业主装修时使用电梯运加长(超过电梯高度)木板时,人为撞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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