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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11省药监发文严查中药饮片经营
五月过半,大批药店中药饮片质量、购进渠道有问题,11省药监发文,严查掺杂掺假和非法购进渠道,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11省要查饮片经营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全省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决定从5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要对中药饮片批发、零售经营企业重点检查。 除江西外,河北、山东、吉林、安徽、湖北、四川、浙江、甘肃、海南、陕西等10省都相继表态,对违法经营饮片企业严查严惩。 5月10日,来自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消息,河北、山东两省药监表态,严查药品购进渠道和违法经营饮片。 河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决定自5月2日起至9底,在全省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药品批发零售环节违法经营行为,主要围绕药品批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中药饮片经营等三类企业开展严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惩,绝不姑息迁就。 山东食药监表态,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药品流通领域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专项稽查行动,以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单体药店、诊所,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店、诊所为重点单位,严查药品的购入渠道。对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彻查来源,追缴涉案药品,严厉追究责任,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 同日,吉林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2018年度全市药品抽验工作,主要针对稳定性较差的、易掺杂掺假的药品进行重点抽验,涵盖抗生素、化学药、中成药等三大类。 5月4日,安徽省药监局表示,要加强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掺杂掺假、增重染色、以劣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行为,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5月初,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药品监管情况新闻发布会,省药监局表示,计划下一步开展中药饮片、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重点针对“小药店、小诊所”专项整治,药品零售企业跟踪检查。 除以上省份要求严查中药材及其饮片外,还有四川、浙江、甘肃、海南、陕西等省早在4月初就已进入整治期。 大批企业非法渠道购进饮片 5月10日,国家药监局、重庆药监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公告,大批不合格中药材及其饮片被曝光: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不合格通告,6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其中,有5批次为中药饮片,包括薄荷、人参、羌活。 重庆药监局发布2018年第2期药品质量公告,7批次药品有问题,一批次饮片在使用单位涉嫌非法渠道购进,一批次饮片流通环节保存不当造成虫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公告,66批次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合格,34批次不合格检品非标示企业生产,检品主要来源药店和医院。 5月8日,来自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消息,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第5期药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通告,49家企业生产的72批次药品不合格,中药饮片有70批次。其中,不合格饮片中有37批次标示企业否认生产,4批次标示企业已停产,2批次查不到生产企业。 5月4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2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饮片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2批次不合格饮片企业已注销,1批次不合格饮片企业有异议。 4月底,河北省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两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一批次不合格饮片标示企业否认生产。 以上企业否认生产、查不到生产企业的药品不少来自药店,这也意味着该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此外,五月至今仍有大批中药饮片不合格:四川、上海分别曝光26、28批次不合格药品,全为饮片;黑龙江曝光18批次不合格药品,13批次为饮片;河南曝光4批次不合格药品,3批次为饮片… 五大违法经营饮片行为,严查 梳理各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文件,以下五大违法行为要严查,也提醒违规经营饮片的药店,赶紧收手。 1、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并进行销售; 2、购销假劣中药饮片; 3、非法分装中药饮片; 4、购销中药饮片未索取或开具发票 (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有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5、未按照要求储存、养护中药饮片。 附:江西省全省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行动,督促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做到依法、规范、自律地开展经营活动;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的监管和抽检力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严惩涉案单位和责任人,维护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秩序,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发生,保护公众利益和健康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樟树中药材专业市场、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经营户 加强对中药材市场、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染色增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行为;查处违规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或化学原料药及制剂,违规销售国家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42种濒危药材等行为;查处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经营户出售非自种自采的地产中药材等行为。 (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经营企业 加大对中药饮片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超范围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材,从中药材市场或无资质的单位采购中药饮片,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储存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追溯记录不健全,违规挂靠、过票经营,违规进行中药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以及购进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的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机构 以城乡结合部或偏远乡镇诊所、私营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从中药材市场或无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中药饮片,购进销售使用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的中药饮片,未建立并严格执行中药饮片进货验收制度,以及未按要求将加工自用的特殊规格饮片的品种、数量、加工理由和特殊性等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省局成立中药材中药饮片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公室”),由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牵头,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省局投诉举报中心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负责做好整治行动的指挥、协调、调度工作,召集会议和文件运转,汇总工作数据,总结工作情况,开展对各地各单位的督查,指导各地加强对属地经营企业的监管,有效规范经营环节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采购、销售、储存和票据管理等行为。(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具体负责) 二是协调樟树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开展樟树中药材市场整治。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樟树市中药材市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和规范引导,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促进樟树中药材市场健康发展。(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三是收集举报投诉和案件线索,及时查办转办违法违规经营中药饮片的案件,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抓到底,严厉惩治不法企业和制假售假分子。(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省局投诉举报中心配合)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5个月的时间,自2018年5月20日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底) 各地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开展企业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9月) 各地按照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集中力量、迅速行动,认真排查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督办督查,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 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局、樟树药监局自7月起,每月底向省局整治行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案件查办情况等)和工作数据,直至整治行动结束。 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0月) 各地分析汇总工作情况和数据,总结工作成效和建议,督促有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整改到位,于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局整治行动办公室。(联系人: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吴凡,电话:0791-88178551,邮箱wstfjc@163.com)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事关百姓健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提升思想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整治措施,量化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2.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各地要结合风险隐患排查和中药饮片抽验的情况,针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和稽查执法。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那些屡教不改、主观故意、影响恶劣的单位和行为,施以重拳、狠狠打击、严厉处罚,通过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处罚一批违法单位,惩戒一批违法分子,净化药品经营市场秩序,消除药品安全风险。 3.宣传引导,社会共治。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科普知识,提升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消费。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广泛宣传,震慑不法分子,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监管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
201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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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3
2018.2月份,福鼎市6家单位被处罚!
福鼎6家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 看看有你常吃的吗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2号福鼎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案违法企业:福鼎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4ah015c法定代表人:梅山统2018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福鼎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时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当日经领导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5日到福鼎乡吧哥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就初次发现该公司购进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时,存在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鼎市监桐山简罚字〔2017〕1-12号)。2018年1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再次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未建立和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威尼斯886699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4日从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0.75吨(100包,7.5kg/包)冷冻鸡翅,进价7元/kg,已用于生产该公司的产品乡吧哥牌“蜜汁鸡翅”。当事人于2018年1月12日从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吨“冷冻鸡翅”(134包,7.5kg/包),进价7元/kg,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月17日到该公司检查时,上述冷冻鸡翅正处在解冻化冰的生产工序。计算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共计1225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2. 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过及事实。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4. 现场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5. 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18年1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药罚告字〔2018〕1-a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理由。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事实,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后,仍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户名: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帐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3号福鼎鼎味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案违法企业:福鼎鼎味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095060400a法定代表人:王袍2018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当事人福鼎鼎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生产场所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冷冻鸡翅)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当日经领导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20日到福鼎鼎味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就初次发现该公司购进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时,存在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鼎市监桐山简罚字〔2017〕1-13号)。2018年2月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再次发现该公司购进的食品原料(冷冻鸡翅)未建立和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威尼斯886699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9日从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吨(共计67盒,2包/盒,7.5kg/包)冷冻鸡翅,进价7元/kg,已用于生产该公司的产品“蜜汁鸡翅”。当事人于2018年2月1日从山东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吨零80千克“冷冻鸡翅”(共计72盒,2包/盒,7.5kg/包),进价7元/kg,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2月2日到该公司检查时,上述冷冻鸡翅正处在解冻化冰的生产工序。计算当事人涉案物品货值共计1456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2. 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过及事实。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4. 现场照片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5. 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18年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药罚告字〔2018〕1-a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理由。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事实,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后,仍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户名: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帐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 1-1号福鼎市明星家园母婴用品店涉嫌拒不改正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违法企业:福鼎市明星家园母婴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yqkdc9j法定代表人:陈世仁2018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福鼎市明星家园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部分预包装食品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改正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当日经领导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01月25日到福鼎市明星家园母婴用品店检查就已发现该店购进食品时,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行为,并对该店的上述行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鼎市监责改〔2018〕1-c01号),至2018年02月0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贝智康”1婴幼儿配方乳粉(净含量:888g,生产者: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618,保质期:二年(未开封))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单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前后两次经营部分预包装食品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及拒不改正的事实。2. 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部分预包装食品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经过及事实。3. 当事人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4. 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5.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2018年02月0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药罚听告字〔2018〕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理由及听证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事实,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经作出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改正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户名: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帐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福建申石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鼎市监食罚字[2018] 7-2号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案违法企业: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yb3b346法定代表人:王加雀2018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待售的星球杯等商品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鼎市监责改字〔2018〕7-a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改正上述问题。2018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检查时,发现星球杯等商品依然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2018年1月19日,经领导批准对福鼎市前岐三农鲜果水果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福鼎市前岐镇福东路61号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在店内主要经营水果、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从业期间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购进未建立完整的查验记录。在执法人员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3. 当事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4. 《鼎市监责改字〔2018〕7-a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5. 现场照片一份,共1页。上述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当事人认可并签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18年1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罚听告字〔2018〕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威尼斯886699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处罚,无从重或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账户: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30日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罚字〔2018〕7-3号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案违法企业: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xpemx5n法定代表人:林启上
2018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待售的玉兔甜包等预包装食品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鼎市监责改字〔2018〕7-a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改正上述问题。2018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玉兔甜包等预包装食品依然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2018年1月19日,经领导批准对福鼎市前岐林启上冷冻食品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福鼎市前岐镇福东路178号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在店内主要经营冷冻食品,从业期间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购进未建立完整的查验记录,仅保留简单的进货清单,清单上只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在执法人员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3. 当事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4. 《鼎市监责改字〔2018〕7-a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1页;5. 现场照片一份,共1页。上述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当事人认可并签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威尼斯886699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处罚,无从重或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福鼎市支行(账户: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 1月 30日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鼎市监食药罚字〔2018〕4号福鼎市桐山俩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违法企业:福鼎市桐山俩好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l19286136a法定代表人:林杨佳
2017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桐山俩好食品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已检区批次为2017年9月15日的海蜇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送检,10月18日收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编号为lgs17091591的检验报告,其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相关涉案产品进行查扣,并于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本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系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另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得知当事人无证期间所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8日的海蜇丝三合一产品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实:当事人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350022020022,有效期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7年6月22日,新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235098202719,有效期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于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共计生产了2批次的产品,分别为:1、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8日,三合一海蜇丝规格为507g(169g3包)袋,共计生产100袋;2、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海蜇霸(芥末味)规格为169g/包,每箱30包,共计生产50箱(1500包)。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8日的三合一海蜇丝,规格为507g(169g3包)袋,共计生产100袋的产品全部经厦门沃丰公司(刘争平)代理并由其指定发往广东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价为5.1元/袋,成本价为4.5元/袋,销售价总计510元,该批次产品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送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no:gtj(2017)gc1730检验报告,检定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该批次的食品召回公告和食品召回措施报告。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的海蜇霸(芥末味),规格为169g/包,每箱30包,共计生产50箱(1500包),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标准为q/fdts0001s-2017,成本价为1.5元/包,拟售价为1.7元/包,经营额总计为2550元,该产品尚未售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1日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已检区的该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样,样品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该检测院出具编号为lgs17091591的检验报告,报告内称样品菌落总数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企业标准q/fdts0001s-2017标注要求,其余项目实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对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剩余产品49箱12包依法进行查扣。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我局举报福鼎市某水产品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证属实,我局已立案调查,当事人该举报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另,当事人至本案立案时起算两年内已被我局处罚三次,分别为:1、因生产不合格食品案于2015年12月28日被我局处罚(鼎食药监食罚【2015】2-25号);2、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我局处罚(鼎食药监食罚【2016】30号);3、因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于2017年9月18日被我局处罚(鼎市监食药罚字【2017】1-5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 2017年9月2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4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批次20170915海蜇霸(芥末味 规格169g/包)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情况;2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lgs17091591)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 《检验报告》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该检验报告的事实;4. 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5.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6.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批次20170915海蜇霸问题产品实施扣押的书证;7. 2017年10月2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不合格食品查封照片1张,证明现场依法对其涉嫌不合格食品进行查封;8. 2017年11月07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经营情况等事实。9. 2017年11月0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现场提取当事人2017年产品销售台帐1份、2017.6.19-2017.11.2成品仓库出入卡台帐1份,证明当事人2017年以来进出货相关记录的事实;10. 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载的编号为no.gtj(2017)gc1730的检验报告复制件1份,抽检现场照片6张,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通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书证及经销商现场抽样情况;11. 2017年11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20170808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及现场检查的情况;12. 2017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170808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的经营情况;13. 2017年11月23日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依法进行延长扣押期限。14.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相关许可证有效期;15. 法定代表人林杨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16. 当事人提交的q/fdts 0001s-2017即时海蜇企业标准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海蜇应执行的标准;17.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验收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18. 当事人提交的保证书一份,保证其无许可证期间有且仅有生产了2批次的产品;19. 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20. 当事人提交的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措施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启动不安全食品召回程序。21. 根据当事人举报线索的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立功表现。上述相关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018年2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鼎市监食药罚听告字【20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在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6月22日已到期,新《食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取得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海蜇丝生产经营活动2批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及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从轻情节,在已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再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当事人所生产的两批次海蜇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基于一个生产食品的故意,其客观上实施了无证生产,所生产的产品同时又被检出质量问题,系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具有牵连关系,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应择一重处罚。当事人举报福鼎市某水产品加工厂违法线索经查证情况属实,属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有立功表现,应予减轻处罚;当事人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应予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分别具有从重、从轻及减轻情节,综合裁量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0元;2.没收查扣的不合格产品49箱12包;3.罚款5万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51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福鼎市支行(福鼎市金九龙酒店对面)银行(账户:福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50687107156241035009000357)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食品安全异常重要真希望相关从业者能够守住底线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
总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多国家人口很多,林子大了啥鸟都有运用不法手段获利的人也多,等等……希望能如同打击毒品一样去打击问题食品像交警抓罚款一样抓食品安全像城管抓小贩一样抓小食品安全还应该像警察抓嫖一样抓食品安全像重视禁毒工作一样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定能还给百姓一个放心的餐桌也给老百姓一个不用为吃啥而恐慌的时代
2018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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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一个巨大黑幕曝光!就在辽宁的大石桥市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拼装汽车;并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然而记者调查却发现,一些地方拆解汽车的小作坊依然在违规操作。据悉,这些拆解下来的零配件也会被卖到各种小的汽车修理厂,而且货源需求很稳定。报废汽车非法拆卖屡禁不止在辽宁省的大石桥市,前往旗口镇的公路两侧,一排排的报废机动车就堆在公路边上。据知情人介绍,这里就是一个露天的报废车辆拆解场,这些拆解下来的零配件有的直接流向了市场。 在旗口镇,不时有买主上门与这些拆解户直接进行交易。除了报废的整车以现货出售以外,国家明令禁止的发动机等五大总成,同样可以拆卸直接销售。 卖家坦言:很多买主看重的就是价格便宜,这些拆解下来的零配件也会被卖到各种小的汽车修理厂,货源需求很稳定。而这些报废汽车零部件重新被装备到车上之后,不亚于一颗颗奔跑在路上的“定时炸弹”。报废车回流社会危害大、隐患多在这个露天的拆解厂,像汽车拆解企业所需的防渗漏地面、油水分离器等硬件条件根本不具备,经常肆意倾倒的废弃物将地面变成了黑色。在辽宁大石桥前进村做拆解的个体户至少有二三十家,村干部介绍,村里也曾出面干预,但是收效甚微。 大石桥旗口镇前进村党支部副书记 刘贵祥说,在环境整治方面,也制止过,但是他们就只停止过一段时间。非法拆解将汽车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如铅、汞、镉、六价铬等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报废车辆本身已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被再次改装后进入路面行驶,车辆性能改变,安全系数大大降低。这样的非法拆解行为存在极大地的法律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刘昊表示,对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因为不具有合法资质,因此也没有权利进行回收和拆解,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应该予与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符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专家呼吁推动报废车拆解有序发展辽宁旗口镇的这个非法拆解点在全国来说并非个案。全国多个地方也存在着这样的非法拆解点。据专家介绍,目前能够送到国家正规的拆解企业进行拆解的报废车比例令人担忧。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报废车分会 秘书长 张莹介绍,按照2015年到2017年回收数据来看,流入到我们正规报废汽车拆解厂的,这些报废汽车,仅占到注销车辆的20%到25%这样一个比例,市场当中有60%以上的比例,被不同的市场因素所分担掉,或者是二手车,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法拆解。 专家坦言:报废车不能流入正规的拆解企业,除了车主的安全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知识以外,利益的驱动不容忽视。张莹表示,主要的原因就是,非法拆解给的市场回收价格,会比报废汽车所给予的价格要高一些,因而这些车主的选择会被利益所左右。推动报废车拆解行业的有序发展,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政策引导和产业规划。专家呼吁,除了落实国家对正规拆解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以外,对于提高车主的安全意识,以及加大对非法拆解小作坊的打击力度同等重要。只有多措并举才能让报废车拆解,尽早告别乱象、走上正轨。来源:央视财经编辑:小乔
2018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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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小红书用户信息大面积泄露 50名用户被骗近88万
截至5月31日,先后有50名受骗者经历和遭遇极其相似,都是因为在小红书上有网购经历,最后都接到自称是“小红书客服”的电话,以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退款为由被骗。据统计,50人受骗总额为879163.58元。本文转自中国青年报。3月14日,直到银行卡提示被划走了40087元,26岁的马琳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2016年12月28日,在北京工作的马琳在“小红书”上购买了洗面奶,“小红书客服”精确地报出了她在小红书的消费信息,这是她认为自己被骗的主要原因。“尽管说泄露信息的渠道很多,但是这么大面积的小红书消费者被骗,只能说明是小红书造成的信息泄露。”马琳说,骗子掌握了小红书后台用户几乎所有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这些都是在小红书注册时必填的,“这说明小红书后台已没有保密性”。而就在3月13日,西北民族大学研一学生李西(化名)接到“小红书客服”电话,在理赔过程中,李西根据“客服”指示,最终被骗18100元。4月20日,李西的遭遇被本报报道后,截至5月31日,先后有50名受骗者联系本报。她们的经历和遭遇极其相似,都是因为在小红书上有网购经历,最后都接到自称是“小红书客服”的电话,以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退款为由被骗。据统计,50人受骗总额为879163.58元。让人不敢想象的是,除了这50名受骗者,可能还有更多人受骗,还有更多人接到或者正在接到诈骗电话。小红书用户信息大面积泄露26岁的郑叶收到了“小红书客服”发给她的通知书,通知书很正式,左上角还有一个小红书的标志。郑叶信以为真。通知书说:“尊敬的用户,由于您近期在我们店铺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现需全部退回,请通过我们合作第三方平台:招联好期贷、蚂蚁借呗、来分期,扫二维码进行接收赔付款,我们客服人员会及时跟您联系,给您造成不便深表歉意,感谢您的支持和信赖。”通知书还称:“重要通知:因为退还款是第三方合作平台预先把店铺金额退还到您的支付宝余额上,您再进行还款,如果您收到款项不配合还款,导致还款通道关闭,您个人账户逾期,跟您的个人征信是关联的,您到时将被索赔双倍赔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据统计,这50名受骗者都是年轻女性,其中有22名大学生。受骗者年龄在19岁到31岁之间,平均年龄是23岁。她们在小红书上购买的产品基本上都是化妆品。受骗时间分布在3月、4月、5月这3个月,其中3月受骗16人,4月受骗23人,5月受骗11人。受骗人数最多的是3月27日,有6人;4月17日有3人受骗;4月19日有4人受骗;就在4月20日本报刊发报道当天,还有4人被骗。50名受骗者受骗总金额为879163.58元,受骗1万元以下的有25人,受骗1万~2万元的有11人,受骗2万~3万元的有4人,受骗3万~4万元的有3人,受骗4万~5万元的有4人,5万元以上的有3人。最多的一人被骗9.13万元。从购买时间来看,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各有1人被骗,有13人购买时间是在2月,有23人购买时间在3月,有8人购买时间在4月,有4人购买时间是在5月。今年5月18日,26岁的网友“木易”在小红书购买了沐浴乳和润肤露。6天后,她接到“小红书客服”电话,最后被骗4.3万元。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从在小红书购买商品日期,到被骗日期的间隔时间来统计,最短的只有6天,多数时间间隔是一个月左右。根据收货邮件地址,受骗者遍布全国14省份。其中广东有9人被骗,江苏有7人被骗,浙江有6人被骗,北京有5人受骗,武汉有3人受骗,沈阳、重庆、成都、合肥各有两人受骗。马琳说,受骗者数量庞大。从最早的3月到现在,人数每天都在上升,这是源头出了问题,而不是小红书官方指出“用户自己的快递单乱扔”等原因那么简单。受骗者遍布全国各地,收货地址不同,基本排除了消费者泄露信息的可能性。被利用的弱点26岁的郑叶在接电话时,发现对方可能是骗子,挂断电话。没想到,她还收到了“客服”的“威胁短信”:“女士,那我们就取消您的订单了,月底您就自行承单(短信原文——记者注)这个3万元的赔偿以及起诉信!”蚂蚁金服安全管理部相关人士介绍,事实上,冒充客服进行诈骗,如何给消费者“下套”,这些都是话术,专门针对消费者不同时期的心理,还会有专门的机构培训做话术。台湾专门有人卖话术,一套7万多元。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这种诈骗之所以能够频频顺利得手,第一步就是受骗者的交易清单。“这些交易清单能够清楚地显示受骗者购物的时间和购买的物品,骗子一旦能够准确说出这些内容,受骗者一般很难会怀疑小红书客服的身份。”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此次50名受骗者受骗一共涉及21个网络理财平台,每个人受骗可能会涉及多个平台,这些平台琳琅满目。据统计,通过“来分期”有20人受骗,通过“招联好期贷”有15人受骗,通过“蚂蚁借呗”有14人受骗,有8人通过“支付宝转账”被骗,有10人通过“安逸花”被骗,通过“马上金融”有6人受骗,“微信转账”和“亲密付”各有4人受骗,“华夏基金”有3人受骗,微信财付通有两人受骗,另外网商银行、中银快付、徽商银行的徽常有财理财平台、趣店、现金巴士、微信微粒贷、翼支付、甜橙理财、富国基金、沃百富各有1人受骗。“这种骗贷手段是网络购物诈骗最新类型。”蚂蚁金服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骗子主要利用老百姓对网购退款流程以及一些新的网络消费金融平台不熟悉的弱点。同时,还利用受骗者对芝麻信用分数似懂非懂,以提高信用分才能退款为名,一步步引诱受骗者上当。”骗子口中的“招联好期贷”“蚂蚁借呗”“来分期”都是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均可通过支付宝进行个人消费借贷,无需担保、抵押。“即便受骗者自己没有钱,骗子也可以诱骗受骗者在这些平台上借贷进行诈骗。”事实上,这些受骗者大多是信用记录良好(信用不好的人借不到钱),有稳定收入或家庭条件不错的年轻女性用户,有多年网购经历,金融机构对她们的个人授信实际上是对其信用的肯定。有法律人士认为,此种诈骗手段已从骗取个人钱财升级为诈骗金融机构,其中,好期贷的钱源自招商银行,蚂蚁借呗的钱来自网商银行,均属于金融机构。此种诈骗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小红书称未发现近期有批量账号敏感数据泄露现象今年3月29日,27岁的李女士在小红书购买了防晒霜,4月17日接到“小红书客服”电话。“客服”在支付宝上直接把她的订单号发给她,里面有她在苏州的详细收货地址、购买商品信息,甚至包含着她的小红书登录账号和密码。对“客服”的身份确认无疑后,李女士被骗3.8万元。“除了我自己,谁会掌握我的账号和密码?”李女士至今疑惑不解。4月21日,小红书通过一家媒体回应称,公司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内部验证与技术排查,并未发现近期有批量账号敏感数据泄露现象。据介绍,小红书已经制订了一系列风险规则、安全验证方式和登录限制,以防范用户敏感信息在其他渠道泄露导致的相应风险。未来,小红书还将采取一些特别的措施,防止诈骗团伙冒充公司客服。值得一提的是,在50名受骗者中,还有16人是在小红书采取“特别措施”之后被骗。这家媒体还报道称,受理此案件的黄浦公安表示,该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在网购的过程中,所有接触到用户信息的环节,从手机软件、网站、快递物流到顾客本身,都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因此,警方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多提高安全意识,如为不同的网站设置不同的密码、不以常用密码作为支付密码、及时销毁快递单据等。游侠安全网创始人张百川分析说,小红书称没有发现“批量账号敏感数据泄露现象”。这就意味着排除了“扫号撞库”的可能性。“撞库”和“扫号”都是黑客手段专用术语。跟它相关的,还有“拖库”。简单来说,拖库就是黑客用技术手段入侵一些安全防范不是很高的中小网站,取得大量用户注册名和密码数据,然后再把这些用户名及密码跟网络银行、支付宝、淘宝等有价值的网站进行匹配登录,这就是“撞库”。实际操作中,黑客往往是通过专门的“扫号”软件,批量验证账号密码是否有价值。张百川认为,信息外露的途径有很多,只要是牵扯到输入的地方,都有可能产生输出。众多消费者集体信息泄露,随后遭遇诈骗,发生时间集中,基本排除数据传输和消费者自身信息泄露的可能。“如果是网购平台大批量出现问题,第一有可能是他们的系统有漏洞,遭到黑客攻击,窃取了用户信息;第二也有可能是内部人员非法兜售用户的个人信息。”“每一个环节都有一大帮人做这件事情,是产业化的方式。”蚂蚁金服安全管理部相关负责人称,这些案子背后的黑色产业链非常复杂,可以从网上买到相关信息,然后会有专用的作案工具,包括手机、电脑、上网卡、银行卡,等等,专门有一个卡商回收涉案的卡券,通过发送二维码的形式销赃,最后通过其他平台把这些骗取的资金消掉。谁该为消息泄露负责李西的遭遇被报道后,也引起小红书的关注。4月21日,上海一家媒体刊发报道《小红书爱心款助受骗学生渡难关》。文中提到,小红书客户服务部负责人胡先生称,小红书客服同事们了解到李西家在农村,家境不好,母亲去年因病住院,还有一个妹妹在读高三,这次受骗给她的家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听完这位用户的故事,我们都想帮助她和家人渡过难关。因为骗子是打着小红书客服的名义诈骗,所以我也向李西道歉并取得了她的谅解。我们客服部的同事们还在内部发起了一次募捐,总共凑了2.11万元,在上海市公安部门确认受骗人账号后,这笔爱心捐款目前已经转到了李西的银行卡上。”胡先生说。有律师认为,如果电商平台提供了保护措施,但还是被黑客入侵,这属于不可抗力,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因平台存在漏洞而导致信息泄露,那么平台就要负责。电商平台会获取个人信息,它们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和责任。现实中最尴尬的问题是,信息泄露后,往往很难判断是哪个环节出问题,对责任的界定和处罚不明确,从取证到用户的维权成本都很高。如今,小红书把“皮球”推给了警方。小红书相关部门负责人王先生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相信警方可以调查清楚,找到盗取用户信息的幕后主使。现实中,这些受骗者的维权并不顺利。受骗者孟浩报警时,警方就直接告诉她,这种案子不容易破案,尤其是全国各地发生,也不容易并案。警察还告诉她,有人被骗几千万元都找不回来。一位受骗者给“小红书客服”打了电话,客服只是例行公事地问了情况,重点强调了他们绝对不会泄露个人隐私,也绝对不会给予任何赔偿。“不是只有我一人发生这种情况,你去微博搜搜,大批量的用户信息被泄露,这和你们一点关系都没有?你们是否犯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受骗者在电话中有点发火。对方质问:你有证据吗?这位受骗者无言以对。“的确,我拿不出任何证据,既然无法举证,也只能任由自己的信息泄露。”这个受骗者说,可她还是迫切想知道,她在小红书的购物信息、电话、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到底是怎么泄露出去的?
2017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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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杭州业主曝光装修黑幕:维权不成反被威胁
装修新房,业主既高兴又担心,担心自己被装修公司“黑”、“宰”,跳进一个又一个的陷阱,造成经济损失。近日,小编接到了市民王女士的报料。超支50%,还遭威胁王女士说,去年12月底,她在下沙的房子交付,因为预算有限,她用6万元找了一家价格较低的装修公司,最终追悔莫及。她说,这次装修简直可以用“步步惊心"来形容,“到处都是陷阱。”1.5万元的衣柜,装修公司要收2000元回扣。合同中标注的1880元“高档”衣柜板材,最终使用的却是价值仅1200元的普通板材。装修合同中刻意隐瞒了主材,以低价吸引业主签约,然后在施工过程中层层添加主材,6万元的工程最终花了9万元才完成,超支50%。工程被装修公司层层转包,她成了“唐僧肉”。最后,她甚至还受到了这家装修公司的威胁,对方表示,如果不付清余款,就要“找方法对付你们”。(王女士房子的施工现场)“家装游击队”问题多业内资深人士表示,王女士遭遇不愉快的装修体验,主要还是贪图便宜,找了家小装修公司。这种“家装游击队”大多无资质、无执照,虽然报价非常优惠,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经营管理跟不上,材料缩水严重,以次充好,出问题后难以追究责任,完全没有后期保障。不规范的装修公司往往利用低价吸引顾客,后期在材料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反正消费者不懂行,就算看到材料也根本察觉不出来。他说,选择正规渠道、正规厂家非常有必要,质量必然是与价格挂钩的,品牌公司为了保证品牌价值,即使赔钱,也会做到工程合格。五大装修黑幕1、马路装修队不可轻易信:施工队为了招揽业务,在预算时将价格压得低于常理,用低价诱惑业主签订合同,在进场施工后,又以各种名目增加费用。2、便宜套餐为诱饵,骗你没商量:利用业主对装修材料和价格不了解的弱点,在预算报价单上只是简单罗列套餐材料,但不列出具体的型号规格。业主后期发现质量不好让他们更换时,他们肯定会以成本高为由提出加价,业主不得不支付高额费用。3、偷工减料,故意降低工艺标准:上下水改造、防水防漏工程、强电弱电改造、空调管道等工程做得如何,短期内很难看出来,也无法深究,不少施工人员常在这些地方做文章。有些公司规定内墙要刷3遍墙漆,但施工队员只刷1遍,表面上看不出任何区别,但时间一长,毛病就会暴露出来。4、拆分项目,装修费用增加60%:把一个项目拆成几个项目,单价下来了,总价却上去了。例如,把铺地面砖项目拆成基层处理和铺地面砖两个项目,这样一来,单价很低,看似便宜,但等最后决算时,价格却高得惊人。有些装修公司在做预算时,往往将一些项目有意改为不常规的算法,使单价看上去很低。5、虚增工程量和损耗:有些装修公司善于利用业主不懂行的弱点,任意增加施工面积量,本应以平方米为单位的工程在报价单中却以米为单位出现,从而增加了施工费用。如果你发现了,他们会以“预算员计算失误”为由应付你。
2016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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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4
食药总局通报河北定州蔬菜批发市场用甲醛喷白菜
近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报来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经营者使用甲醛喷沾白菜的核查结果,并通报了相关情况。 6月9日,河北电视台报道了定州市北平谷蔬菜批发市场志义菜站使用甲醛喷沾白菜保鲜防腐问题。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查,该菜站负责人吴志义承认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日前,定州市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吴志义刑事拘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责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批发市场开办者进行调查,追究其管理责任。 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被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在蔬菜中使用属违法添加。 将甲醛用于蔬菜保鲜,此前曾经发生过类似事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经营者将甲醛作食用农产品防腐剂使用;严禁非法或超范围使用防腐剂、保鲜剂。对发现使用违禁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保鲜防腐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的监督抽检,重点检查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添加剂保鲜防腐等安全性指标,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对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响应社会关切。对媒体监督和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蔬菜、肉制品等质量安全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处置。
201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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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3
大漠红公司承认虚假宣传 职能部门将调查取证-批评曝光
《大漠红枸杞汁 涉嫌虚假宣传》后续 大漠红公司承认虚假宣传 羊城晚报讯 记者马灿报道:本报18日a6版“食刻出击”以《大漠红枸杞汁涉嫌虚假宣传》为题,报道了青海大漠红枸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红公司”)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引起该公司和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当天,大漠红公司主动采取行动,撤掉了所有宣传资料。 公司进行全面整改 “这篇报道非常客观公正,指出的现象均属实。感谢羊城晚报的舆论监督,使我们公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全面整改。”18日,青海大漠红枸杞有限公司向本报发来专函。 大漠红公司在专函中称,关于羊城晚报报道中提及的违规和涉嫌虚假宣传的终端物品和资料,公司第一时间核查发现,“确实存在个别药店为了提升销量,违规使用未经公司审核的宣传话术和物品资料,目前该批宣传资料已经全部下架”。同时,公司也第一时间致电各经销商、渠道,再次强调规范产品推销用语。日后公司将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广告法和工商部门的规定,以便给广大消费者更好的服务。 “非常感谢贵报对公司的监督,针对新闻中提及的问题,公司及时进行全面整改。”大漠红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 据悉,本报的报道,引起大漠红公司内部的极大震动。报道出街当天,该公司召开了管理层大会,对照新闻报道中的问题,进行逐条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整改意见。 昨日,记者再次前往金康药房进行暗访,发现之前所宣称的枸杞汁药效功能的资料和广告牌,全部被撤换成企业宣传和产品介绍的资料。暗访中,销售人员的用语也不再强调“补肾壮阳”的功能,仅推介枸杞汁为“国内首款零添加非浓缩还原的大漠红100%枸杞汁,产品不含任何防腐剂和食品食物添加剂(海峡食品安全网提示:食品食物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合物质或者天然物质。),最大程度地保留了枸杞子的营养”。 职能部门将调查取证 羊城晚报的报道,也引起了广东省食药局的高度重视。该局有关负责人称,根据新闻报道和材料初步判断,青海大漠红枸杞有限公司在推广大漠红枸杞汁产品,以及金康药店在销售大漠红枸杞汁产品时,所提出的“补肾、改善性功能”等内容,涉嫌普通食品宣传疗效、虚假宣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律守法、诚信经营。”省食食药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普通食品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事实上,普通食品也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生产商、销售商的虚假宣传,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产品。 马灿
201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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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销量第一面粉“五得利”因添加致癌物硼砂被查
继面粉增白剂之后,能增加爽滑口感的添加剂“硼砂”也浮出水面。财新记者了解到,在全国同类产品销量第一的“五得利”品牌面粉,为众多拉面,鲜切面和油条等产品生产商所广泛使用。由于被发现涉嫌添加致癌物硼砂,近日工商部门查封了问题产品,其位于河北邯郸深州和保定雄县的工厂也被勒令停工。 硼砂的英文名为borax,化学式为na2[b4o5(oh)4]?8h2o,是一种无色半透明晶体或白色结晶粉末,加入食品中可以有防腐、增加弹性和膨胀的作用。但硼砂能致癌,对人体危害极大。有医生透露,连续摄取硼砂会在体内蓄积,妨害消化道的酶的作用,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成人服用超过1-3克剂量即会中毒,其急性中毒症状为呕吐、腹泻、红斑、循系统障碍、休克,死亡,成人摄入15克即可致死,婴儿致死量为2-3克。 政府早在多年前已明令禁止将其作为食物用途,但因能增加爽滑口感、防腐且价格便宜,在一些小作坊中制作的面粉、肉类中添加硼砂仍屡禁不止,此前沙琪玛、腐竹添加硼砂都曾被媒体曝光。 但与这些小作坊不同,五得利面粉可谓一位行业领跑者。根据五得利面粉集团威尼斯人2299官网资料,五得利是全国面粉行业唯一一家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经过国家统计局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监测,其市场占有率达到9.36%,2011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销售额达到121亿元。 据五得利威尼斯人2299官网称,该企业始建于1989年,目前在全国六省建有11个子公司,分别位于河北大名、深州、赵县、雄县,山东东明、禹城,河南新乡、周口,陕西咸阳,江苏宿迁、兴化,日处理小麦2万吨,加工规模为世界第一。此外“五得利”还有3个在建的新公司,设计产能1.1万吨,原有公司扩大产能0.9万吨,全部项目投产后预期达到日处理小麦4万吨的产能。 业内担心“五得利”成为第二个“三鹿”。“五得利面粉劲道爽滑,特别适合做拉面,全国做拉面的面粉都喜欢用他的,做低档油条的面粉也喜欢用他的”,一位面粉加工企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别的企业没添加,他们添加了就卖的特别好、价格也高”。 财新记者了解,河北省邯郸市已要求下属工商部门对问题产品重点排查,对非法添加硼砂的同厂家、同品牌、同规格、同批次的“五得利”面粉全面进行拉网式清查,一经发现立即要求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 此外,河北省当地工商部门表示将对所有面粉及其制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严格审查,查看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凡无照经营的立即取缔。对所有上架销售的面粉,工商部门表示都要了解进货渠道,查看进货发票、台账、生产商厂名厂址、合格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是否含有添加剂等内容,对来源不清、渠道不明、标签不规范、涉嫌不合格的面粉,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追溯问题面粉的源头和流向。 不过,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工商局一名工作人员则告诉财新记者,五得利面粉企业由于不满查处结果,已申请复检,明天将知悉复检报告结果。目前河北省工商局、质监局已允许其恢复生产。
201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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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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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5
北京工商强令停售3种防腐剂超标食品
4月2日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强制3种不合格食品全市停售。这些食品全都是因为防腐剂超了标。 停售食品包括一种酸菜鱼调料,还有鱿鱼丝、香辣金丝,显示苯甲酸或山梨酸超标。据介绍,每年的食品安全检查中,酸菜鱼底料常因苯甲酸、二氧化硫超标而上黑榜;另外,一些小菜在制作中普遍使用苯甲酸和山梨酸等人工合成防腐剂,指标一旦超过国家标准,将对人体造成伤害。 市工商局本周共抽取食品样本526个,不合格样本3个,抽检合格率为99.43%。市工商局提醒市民:凡已购买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和食品外包装向销售单位要求退货。
2010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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